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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022653号“Saf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8:08  浏览:15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22653号“Saf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5701号“s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0445号“健宜SAF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71899号“SANF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汇释义、审计报告、申请人及相关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电极;人造外科移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电极;外科移植用假眼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译为“安全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田园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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