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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03212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8:08  浏览:16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湖南梦卡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32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41440、23966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电子香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烟;电子香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田园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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