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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748931号“麥田儿 WHEATL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7:52  浏览:17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天津麦田花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8931号“麥田儿 WHEAT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1373号商标、第1611984号商标、第180873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03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诸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WHEATLAND”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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