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朗旭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61853号“标牌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含“港”字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误购。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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