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茶煮(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7874号“茶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19294号“烧水煮茶
煮茶及图”商标、第36597954号“风炉
煮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1、版权证书、专利证书;2、所获荣誉证明;3、相关报道;4、企业介绍;5、商标使用宣传材料;6、商品检验报告;7、法院判决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代理;替他人推销;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的标志。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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