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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22215号“阿里巴巴本地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7:33  浏览:19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922215号“阿里巴巴本地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72793号商标、第46009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照片等打印件及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阿里巴巴”,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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