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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8263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7:22  浏览:14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泽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26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10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长城汽车背景资料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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