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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826567号“野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7:19  浏览:11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泽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26567号“野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表达了企业内涵和产品特点,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没有通过欺骗的手段使消费者误认为具有其他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长城汽车背景资料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野炮”是旧时用于野战的一种火炮,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且该文字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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