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高周波钢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69246号“高周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9396号“第一高周波工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使用在其钢材产品上的标识,通过大量使用,该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不会使公众联想到相关工业设备的技术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引证的商标详细信息、新华汉语词典中以“高”开头的词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高周波”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加工机器;塑料切粒机;注塑机;加工塑料用模具;切断机(机器);轧钢机;铸造(锭)机;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印模冲压机;金属加工机械;冲床(工业用机器);冷冲模;液压机;金属挤压机;金属成型机;金属线材成型机;锻造机;锻造模;金属成型用冲压模;防护装置(机器部件);机罩(机器部件);刀(机器部件);钻头(机器部件);切割机;刀片(机器部件);精加工机器;夹盘(机器部件);填料箱(机器部件);刀具(机器部件);机床用夹持装置;钻头夹盘(机器部件);联轴器(机器)、机器轴;曲轴;润滑环(机器部件);滑轮(机器部件);机械绕轴装置;非陆地车辆用离合器;润滑油箱(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飞轮;轴颈箱(机器部件);机器用齿轮装置;机器轮;滑动台架(机器部件);机器联动装置;非陆地车辆用联轴节;非运载工具用刹车扇形片;非陆地车辆用变速箱;非陆地车辆用驱动链;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链;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用减速齿轮;机器、马达和引擎用曲柄轴箱;机器拉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高周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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