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3643号“三元及递MI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7045号“MILK
LEEDA”商标、第14307330号“MI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元及递”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成分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引证商标一、二及大量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公告、撤销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商标注册详细信息;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网页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识别、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标识中上半部分外文及图形虽经一定艺术设计,但仍易被识别为“MILK”,“MILK”可译为“牛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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