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实乐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时代伊莱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10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04780号图形商标、第23506500号图形商标、第37918331号“中新药业
ZHONGXIN
PHARMACEUTICALS及图”商标、第28563115号图形商标、第23061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权利状态现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已共存,且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4实际使用材料;申请人及其品牌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北京博实乐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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