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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000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6:16  浏览:15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揭阳市新锋达超声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0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4274号图形商标、第5669260号“xia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碗机;家用洗碗机;工业用洗碗机;洗碗机支架(洗碗机零件);厨房用电动机器;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搅拌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洗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工业用电动机清洗机;高压清洗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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