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老茅帅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刘华平)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3210号“老茅帅小茅帅LAOMOUSHU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贵州老茅帅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贵州老茅帅酒业有限公司视为本案申请人。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618239号“老茅帅
LAOMOUSHUAI”商标、第16983981号“老茅帅
LAO
MOU
SHUAI”商标、第16984113号“老茅帅”商标、第17166794号“老茅帅”商标、第18075437号“老茅帅
LAOMOUSHUAI”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双方商标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洋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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