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饶市徐氏中医医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31173号“徐永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徐永生”是申请人于2014年所创立的品牌标识,具有独特的内含理念,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信息、网络检索资料、商标注册同意证明书、申请人股东“徐绍萍”与“徐氏中医”创始人“徐永生”关系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徐永生”为我国老一辈中医名家,创立了徐氏中医,同时,本案申请人股东“徐绍萍”系“徐氏中医”创始人“徐永生”的孙女,其作为“徐氏中医”一脉传承人已同意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注册、使用。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7月2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