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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47675号“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5:45  浏览:122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丰山生技医药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47675号“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3887号“山 舜耕shungeng”商标、第6387160号“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7961140、32773967、3875657号商标注册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经艺术设计的文字“山”、引证商标二在识别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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