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毅和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玖零柒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64588号“小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24089号“小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产品简介、财务发票、专项审计报告、关于公司团建等资料、引证商标权益人名下600多件商标的相关资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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