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诚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得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70823号“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1097号“花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无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音乐制作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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