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ATELLA BRAND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67867H号“CATE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4914号商标、第5254911号商标、第13696505号商标、第141796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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