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6328号“A ALPHA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86231号“A”商标、第12073751号“艾斯巴迪
ACE
BUDDY”商标、第22132492号“AESLIGHT”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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