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22199号“YOOZ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5419626号“YOOZ”商标、第35483969号“YOOZ”商标、第36233733号“YOOZ”商标、第35410718号“YOZ”商标经我局核准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北京奇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双方商标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洋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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