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潇湘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0949号“潇湘国际影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8147537号“潇湘乐坊XIAOXIANGMUSICWORKSHOP及图”商标、第38153855号“潇湘艺术坊xiaoxiangartworkshop及图”商标、第38157862号“潇湘艺术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536028号“潇湘书院”商标、第29959877号“潇湘书院”商标、第18481781号“潇湘书院及图”商标、第18963261号“潇湘名片”商标在整体识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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