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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91911号“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5:30  浏览:13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BADER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1911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3689号“必维诺BVO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暂缓申请书、引证商标流程信息页。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羊等)的生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字母“B”及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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