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发敬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1291号“凤爪王烧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97334号图形商标、第38246548号“凤爪王”商标、第37717393号“风爪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沈少贤、刘发敬名下,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双方商标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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