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65380号“云从葫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云从”注册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53219号“云葫芦CLOUD
GOURD及图”商标、第20407896号“云葫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技术合作协议书、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相关荣誉证明、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云葫芦”及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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