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成都漫味龙厨食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43054号“开门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632123号“皖蕴
开门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冲突。第9562040号“开门红”商标、第38800443号“开门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恢复对本案的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三报送清单。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仅个别文字繁简之分,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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