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斯特美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75798号“POSTM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独创的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不能被直接译为“快递助手”,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解释;申请人的美国“POSTMATES”商标的档案页;媒体报道、网络搜索结果;法务通讯;法院判决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OSTMATES”易被理解为“快递助手”,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造成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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