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72042号“STARKEY SPRING WA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1234号“STARKER”商标、第35097608号“STARKER”商标、第5921436号“KEY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网站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识别、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starkey”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外文“starker”、引证商标二“starke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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