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40301255号“SEGWAY VILL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40301255号“SEGWAY VILL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4:27  浏览:14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赛格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01255号“SEGWAY VILL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整体标识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VILLAIN”可译为“罪犯”,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