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托小蚁的福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69223号“小蚁托福ANTITOEF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14244号“小蚁企服”商标、第15377057号“小蚁品书社
WWW.XIAOYIPINSHU.COM”商标、第36936672号“小蚁货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7779730号“小蚁编程
ECODE.CN
EC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设计独特且具有显著性及美誉度的标识,并不会产生认为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识别、设计元素、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托福”、“TOEFL”,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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