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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61849号“LANQ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4:19  浏览:14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东联清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兆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61849号“LANQ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65902号"LIAN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流程,状态不稳定。3.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核准注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除臭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冷藏柜;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ANQNG”与引证商标“LIANQING”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可予以核准注册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武文娴 赵秀辉 田园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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