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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38828号“师大夜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4:18  浏览:22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哈尔滨众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邦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8828号“师大夜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7258号、第3127343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委托代管协议;相关行政文件;管理协议书;网页搜索结果;门头制作合同;相关新闻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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