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1808号“爱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是申请人的商号名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6339号、第172151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中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现已下发撤销决定,即将进入无效状态。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和杂志;书籍出版;书法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即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的驳回理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撤销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和杂志;书籍出版;书法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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