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40340449号“天天上饮THL TE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40340449号“天天上饮THL TE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0:02  浏览:14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勐海县天天上饮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40449号“天天上饮THL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7601号、第12313848号、第5813127号、第8747677号、第20235434号、第20301956号、第2023534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要素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申请商标使用在茶等服务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限已过且未续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在中央电视台广告宣传;申请商标部分参展茶博会合同;申请商标部分票据;申请人部分在先商标及著作权证明材料;百度搜索及申请人官网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满一年现已失效,故与申请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字母构成、显著图形部分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7月2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