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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61769号“验证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10:01  浏览:13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市华正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61769号“验证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领先的个人信息采集及证件制作公司,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性,能起到区分商品属性的作用,不会产生误认误购,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验手纹机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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