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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50726号“JiangHu Educa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09:58  浏览:14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州江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0726号“JiangHu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1651号“情怀江湖 JIANGHU”商标、第15424684号“MaLa Jiang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被相关公众认可,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JiangHu”,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通过移动电话网络做广告、广告宣传、广告及广告材料分发(传单、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和样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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