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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00059号“91好医”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6 18:27  浏览:15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联众(福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联众(福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1300059号“91好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91好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1785号“好医生及图”、第6698689号“好医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会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均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商品上的“好医生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该驰名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00059号“91好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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