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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56472号“医美好医生”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6 18:22  浏览:18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雨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雨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0756472号“医美好医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医美好医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54396号“好医生”、第1788758号、第6834055号“好医生及图”、第3046613号“美好GOODLINESS”、第24590680号“好医生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缝合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63229号“好大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假发(医用修复毛发)”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商品上的“好医生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该驰名商标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功能、用途等差异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56472号“医美好医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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