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胜和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胜和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2621724号“巴布巴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布巴布”指定用于第25类“腰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第19866518号“巴布豆”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背带”等。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我国服装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巴布”二字,不易于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21724号“巴布巴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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