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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82366号“小麦优选 XIAO M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1:24  浏览:246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医脉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2366号“小麦优选 XIAO M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16229号商标、第33421423号商标、第33424403号商标、第334255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商品没有任何关联性,属于不同的物种,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参(活的)、活虾、甲壳动物(活的)、活鱼、活家禽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活虾、鳗鱼(活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小麦优选”、英文“XIAO MAI”及图形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及其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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