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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21928号“铂悦森”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6 18:05  浏览:14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馋惑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对被异议人上海馋惑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121928号“铂悦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铂悦森”,指定使用于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替他人预订酒店;饭店”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1776号“柏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旅馆;餐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铂悦”与异议人“柏悦”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旅馆”服务上的“柏悦”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具有一定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21928号“铂悦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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