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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66354号“泡泡圈”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6 18:02  浏览:19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祥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祥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466354号“泡泡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泡泡圈”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饼干;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2967号“泡泡”商标、第6775599号“水果泡泡”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非活的家禽;食物蛋白”、第32类“啤酒;杏仁牛奶(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7712号“泡泡”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蜂蜜;米”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及产品来源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66354号“泡泡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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