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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36261号“草原恋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6 17:17  浏览:19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呼和浩特市精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标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亿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呼和浩特市精德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亿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24336261号“草原恋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草原恋人”,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4495913号、第24495936号“草原恋”商标申请日期均为2017年6月6日,晚于被异议商标“草原恋人”申请日期2017年5月25日,故上述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的第20367589号“草原恋”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67940号“草原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亦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336261号“草原恋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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