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远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姚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1930912号“巴布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布町”指定用于第25类“袜;腰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第4604867号、第19866518号“巴布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背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我国服装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前两字相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某种联系,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30912号“巴布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