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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24577号“崀山福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1:23  浏览:247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新宁福柜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4577号“崀山福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694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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