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终2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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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钊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毕国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沈根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磊,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中,鉴于本案中关于第7025805号“稻香村饼店”商标(即诉争商标)与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即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的审理,与我院在审的其他案件紧密相关,且对本案处理结果可能会有实质性影响,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亓蕾
审判员俞惠斌
审判员闻汉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韩哲宏
书记员何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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