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新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信坤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新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355012号“增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增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绿豆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46386号、第14365769号“增健”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28658620号“增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第32类“烈性酒配料;饮料制作配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55012号“增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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