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庚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慎昌亨达利(北京)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慎昌亨达利(北京)钟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364221号“慎昌亨达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慎昌亨达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3531号“亨达利”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亨得利”、“亨达利”作为我国钟表眼镜行业中具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其市场信誉与商业价值是全国众多亨得利、亨达利企业共同创立的,应为全国众多亨得利、亨达利企业共同享有,而不应为其中任何一家所独占。被异议商标“慎昌亨达利”完整包含中文“亨达利”,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对亨得利、亨达利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64221号“慎昌亨达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