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亚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亚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857663号“金戈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戈戈”指定用于第39类“运输;提供旅行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743号、第4894150号、第4894151号“金戈”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敷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57663号“金戈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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