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维萨国际服务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郭武强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摇钱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维萨国际服务协会对被异议人郭武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27755486号“LOVE
VI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VE
VIS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31577号“VISA”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经查,被异议人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八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同时被异议人也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了十多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VISA”相近的“LOVE
VISA”商标,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商业经营需求,且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容易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755486号“LOVE
VIS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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