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式会社味滋康控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株社葵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双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株式会社味滋康控股对被异议人广州株社葵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661807号“葵田白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葵田白菊”指定使用于第30类“寿司;调味酱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419号“白菊SHIRAGIK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10210号“白菊
SHIRAGIKU”商标指定用于第30类“醋;调味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醋;酱油;咖喱粉(调味品);调味品;姜黄;番茄酱(调味品);调味酱汁;鸡精(调味品);料酒”与异议人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61807号“葵田白菊”商标在“醋;酱油;咖喱粉(调味品);调味品;姜黄;番茄酱(调味品);调味酱汁;鸡精(调味品);料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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